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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侵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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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关注要点

发布者:宋德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8人看过


商业活动不要求做到事无巨细,但在买卖活动中只要能把握住主要要点便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合同的签署

1、买卖合同的签署。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买卖商品的属性、交付和支付的具体细节等要点是买卖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书面的买卖合同是证明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最有力证据。

2、公章、合同章的真实性。在诉讼纠纷中,一方公司抗辩合同上盖的公章、合同章是假的,并主张买卖事实不存在。若此原告的代理律师将面临着举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这无疑是重大的举证责任,通常可以通过被告方的公章是否与公安机关留存的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通过被告一方曾用此公章、合同章对外开展业务进行证明等。

 货物的交付

1、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商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送达如邮寄、指定场所交付、转交等。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卖方交付商品时均应让对方签收交付凭证详细记录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材质等。若商品委托第三方送达时,需保存委托第三方代为送达的凭证、交付的凭证。

2、以变更登记作为完成交付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需要互相配合,卖方应及时和买方沟通办理的进度并要求买方配合完成。

 关于商品质量标准

1、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质量标准属于合同的重大事项,双方应在条文中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约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由主张方对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进行举证,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方。

2、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若商品仅是表面瑕疵不影响商品的使用性能或对购买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重大影响则一般认为商品质量合格;若商品存在隐性问题,仅能通过使用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或表现出来,在此种情况下由出卖方承担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若商品是在使用的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损坏,则由买方承担责任。

 关于货款的支付

1、在买卖合同中货款的支付和发票的开具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是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强势的买方通常以收到相应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为此,诉讼中,买方习惯性的以没有收到发票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笔者在一件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便遇到了买方以没有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为由延期付款达两年之久,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为证明买方已经收到发票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发票底单、邮寄凭证,但在此情况下买方仍然拒不承认已经收到发票的事实,为了查明案情,笔者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核实终于证明买方已经收到发票并进行税务抵扣的事实。

 授权代表人的权限

1、买卖合同通常要求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在买卖合同签署时,双方应仔细核对签字人的授权权限。

2、在合同文本中,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应具体明确,并约定一方变更联系人员后按时通知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后果。

3、在合同没有指定具体签约人或联系人时,公司的员工在其工作职能内对外做出的决策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

在笔者处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公司拒不承认业务联系人为其工作人员,为此笔者将对方员工的往来邮件进行公证、将联系业务人员的邮箱与公司邮箱做对比、申请法院核实联系业务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通过第三方公司证明联系业务人员曾代表买方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交易等。

    买卖是在一方决定买另一方决定卖的合意下进行的商业活动。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买卖意愿,则买卖的事实便有据可查。书面签约完成之后,双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则买卖无后顾之忧,这便是买卖活动最理想的状态,但现实生活纷繁多杂:先做交易后补合同、有商业交易无合同的案例数不胜数,为此,笔者建议广大企业主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尽力规范操作;在出现纠纷时及时确定何方责任并勇敢的维权也不失为一种“亡羊补牢”的明智之举

宋德来律师18916883057

本律师擅长工作领域:公司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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