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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证据

发布者:宋德来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34人看过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民间主体互相融通资金的行为,对手续要求简单,其借款方重在快速完成交易取得款项,贷款方重在获得收益或帮助借款方,民间借贷因程序简单涉及的证据也不复杂。

一、民间借贷的重要证据

1、借条或借款合同
    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借贷关系存在的最直接体现,在诉讼中出借人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即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除非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条借款合同系虚假的或者出借人并未支付所借款项。但是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款凭证,则需要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来证明借贷款系真实存在,否则,法院不会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书写借条或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借条或借款合同的题目定要明确写明借条或借款合同,不要写为欠条、欠款协议。

2)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名字定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名字后边要注明身份号码,切忌借条、借款合同以昵称称呼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身份号码。

3)借款金额书写时明确币种、数字大小用大写文字书写。

4)借款的用途在书写时最好明确,避免被当作非法债务。

5)借款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书写。

6)借款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的责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有无书写。

7)借款人的签名是亲笔签名并按手印、或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避免自然人的刻章盖章。

8)借条或借款合同在完整的一张纸上,书写采用统一笔迹(最好完全由借款人书写或借款人提供合同文本),避免改动,有改动的地方所有当事人必须签字、盖章确认。

9)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时应让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

借条范本:


借条

    XX目的,今收到(身份证号:XXXXXXXX)以现金和银行转账出借的人民币共计多少万元整(¥小写),借期XX至XX,月/年利率佰分之XX%),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年利率佰分之XX%)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身份证号:XXXXXXXX)

                                  保证人:丙(身份号码:XXXXXXXX)

                                     XXXX年 XX月 XX日

2、转账凭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法院首先会审查借款合同或借条是否生效。法院审查借款交付的方式,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等方式,会要求出借人进行说明或举证。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选择以现金方式交付时,法院审查比较严格,尤其是大金额的借贷纠纷中法院会结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审查。

    在通过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的情况下,出借一方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票据支付凭证法院通常予以认可。借款方若抗辩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为双方其他资金往来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出借人将自己银行卡中的钱取出后再向借款人交付现金,此情况下若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主张其向借款人交付的系现金,并且可以提供与借条金额及借款时间相同或相近的银行取款记录,则法庭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会比较大。金额较大的借款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供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时则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达,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也认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转账的凭证通过互联网转账时应进行手机截屏或者保留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并确定收款的微信号、支付账号是借款当事人的,以便发生纠纷时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

3、证人证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既没有借条也不存在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此时认定借贷关系比较困难,若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则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便具有十分重要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人证言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证人的中立性。民间借贷纠纷中证人应当具有中立性,其地位应与借贷当事人无对立的厉害关系,其证言应客观陈述自己所见所听的事实、陈述符合常理。

证人通过自己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要素使法庭确认其证言的可靠性。

2)证人应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是陈述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通过对法官询问回答予以验证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4、照片、录音录像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案件会有当事人保留的签署借条、借款合同的照片或录像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还款时对方当事人会保留拒绝还款的录音。在认定上述证据的效力时法庭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照片和录音录像的内容综合判断。在借款方抗辩照片、录音录像是虚假的或是在违背自身意志、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会对照片、录音录像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并结合照片拍摄、录音录像的背景认定借款方陈述的效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无借条也无转账凭证,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借款方承认借款的事实陈述只是现在无钱归还的,只是在庭审时当庭否认存在借款事实的,法院在审查录音来源合法且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借款事实。

二、定案辅助手段

测谎结论是被测试者自愿接受测谎后经检测得出的结论诉讼过程中,测谎是在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情况下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测谎结论只能作为定案中审查相关证据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尽管测谎结论并不是证据的一种,但不影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其作为参考意见,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较多依据测谎结论对案件判例

三、小结,如何权益维护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在认定借贷事实时往往参考多种证据予以认定。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为核心的问题借条、转账凭证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最为直接的证据对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甚为重要,在无借条或转账凭证时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予以判断。

    出借人在出借时借款人出具借条等凭证,对于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予以完成,在条件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或拍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款人在还款后要收回借据,不能收回借据时出借人出具还款凭证,如此则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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