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陕西

吴娟律师

  • 服务地区:陕西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3467445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伤的多重才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者:吴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193人看过举报

作为一名专门从事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接到当事人最多的咨询就是赔偿问题。很多当事人虽然不确定自己能够赔偿哪些项目,但是都不会落下一项精神抚慰金。很多当事人给自己计算的精神抚慰金动辄都是一两万起步,而当他们看到我计算的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五千元,很多达不到伤残的根本就没算精神抚慰金时总是很吃惊。本文就给大家详谈一下交通事故案件里面的精神抚慰金问题。

一、什么是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2,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各地司法实践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并不完全相同,目前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计算精神抚慰金,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为五千元,九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为一万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为五万元。

其他地区,诸如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实践是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是否达不到伤残等级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都是根据伤残等级去计算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但也不是说达不到伤残等级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当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法官也会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比如我们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某当事人交通事故导致骨不连,连续在医院治疗一年有余,但其伤情并未达到十级伤残,此种情况法官依旧酌情支持了三千元的精神抚慰金。另外还有一起案件,当事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锁骨中断骨折(对方车辆高速追尾我方,对方全责),何某某已怀孕数月,但因锁骨骨折错位严重须行内固定手术,因担心手术时候打麻药会给胎儿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于是无奈只能先行进行流产手术。何某某的伤情达不到十级伤残,但是因为情况交通事故导致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况,法院依旧支持了一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声明:本文图片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商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346744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713

  • 昨日访问量

    10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