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由来已久,但直接对该行为处以刑罚(涉嫌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的不多见,行政处罚也缺乏依据。
由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多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因此,该行为一般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处罚,比如罚款,之前最大罚款金额为60万元,新修订的证券法提高到1000万元,此外,还会对相关责任人(一般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警告、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证券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股民(投资者)尚无依据直接以占用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要求民事赔偿,但对未披露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股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上市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含公司董事等高管)提出赔偿。对虚假陈述行为提出的民事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点:
1、哪些人可主张赔偿?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且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也就是说虚假陈述披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因股价上涨未亏损的,也不能认定为发生损失而主张赔偿。
2、损失如何计算或者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最高院上述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对基准日有具体的确定标准)。
3、赔偿义务人有哪些?
一般来说,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该信息且具有披露该信息义务的人都有责任,因此,上市公司本身、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保荐人或持续督导人、审计机构都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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