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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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解析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金融证券 |483人看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或变相刚兑。资管业务为什么不能刚兑?这首先应从法律上予以解析。

资产管理业务在法律是一种信托或委托关系

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金融机构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定义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显然,资产管理业务是投资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的资产委托管理关系。通常的观点认为资管业务是投资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应该适用信托法。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信托产品,管理信托财产,这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并没取得信托营业资格,他们做营业信托的事情,岂不是违背了信托监管的牌照要求?

用民法上的一般委托关系完全可以解析资产管理业务。对所有的动产、资金以及非公示性、非记名式权利,甚至部分记名、公示性的权利的委托理财,借助于合同法,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使一般委托关系发挥了与信托同样的功能。(参见高依升《信托、隐名代理与借用名义比较及意义》)。

用委托关系解析资产管理业务,我们就会发现刚兑扭曲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来面目。根据委托关系,受托人(管理人)的行为后果归于委托人,赚钱是委托人的,亏钱也是委托人的。刚兑与委托关系明显是冲突的。

以银行债权类理财产品为例。银行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的是债权产品,如果债权产品是稳定的,那么,银行对投资者也相应地告诉投资者预期收益为某一固定值。如果债权产品发生风险,受托管理的资产收益甚至本金都出现了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归也相应落空。当投资的债权产品稳定时,投资者相应稳定的收益不能认为是刚兑,这也是根据受托管理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但投资的债权产品出现风险,银行仍按时向投资者还本付息的话,就是刚兑。

资产管理业务的刚兑是一种不法

刚兑,也就是刚性兑付,目前主要集中在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部分信托产品到期后,银行/信托公司必须要给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收益,当理财计划/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银行/信托公司就不得不进行兜底处理。目前刚性兑付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只是行业内一个争取客户的“约定俗成”,尤其在信托行业,刚兑是信托的牌照“标签”之一。

刚兑这个概念并不复杂,简单说就是“即便投资亏损,也能保本甚至保收益”。这样的好事,当然为国内投资者所喜欢。长期以来,监管层对刚兑的“事实支持”,主要是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出发,迁就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防止因为投资亏损引发社会风险。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刚兑,刚兑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借贷关系,是名为资产管理,实为借贷。如果某机构的资管业务一直是刚兑或者被认为是刚兑,如果哪一天产品暴雷,公安以非吸立案就不应该感到奇怪。

如果是刚兑,资管业务与银行存款业务除了有投资者收益在量上的差异外,它们在质上没有差别。长期以来的刚兑就是资管机构做了银行的存储业务,而且还是高息的揽储。如果不是行业管理,如果不是监管的庇护,银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管产品,甚至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只要是刚兑,说它早已逾越了法律,一点也不为过。

资产管理业务被刚兑扭曲了,资产管理业务真正要显现其本来面目,需要资管新规,需要政策宣示,也需要监管,更需要契约上的落实和司法审判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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