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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W”控制权争夺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公司法 |267人看过


2020年,对当当W来说,也是不平静的一年。426日早间,“李某某伙同5人闯入当当W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77日,李某某又出“重磅消息”。“当当W董事长李某某携董事及代理CEO、政府事务副总、人力资源副总、市场副总、财务法务副总等依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接管当当并开始办公。

当当W控制权的争夺,可能还会持续。法律上孰是孰非?李某某采取这种方式争夺控制权能否实现控制当当W的目的?我们不妨逐一分析。

李某某在“当当W”拥有多少股权?

     526日晚,当当W副总裁韩女士在一次电话会议上对创始人李某某喊道:离当当W越远越好。“管理层百分之百肯定会支持俞,坚定支持俞。副总裁表示,李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他持有22.38%的股份,不是大股东,对公司没有控制权。”

从启信宝最新查询到的信息是:李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7.51%的股权,俞持有64.20%22.38%27.51%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李与俞两人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的角度,目前两人还是夫妻,俞的64.20%实际上是夫妻共同持有。副总裁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如果夫妻两个最后来个床头合,这么明显的选边站可是危险的,呵呵。

如果不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纷争,你可以说俞拥有当当W91.71%的股权,你也可以说李拥有当当91.71%的股权。从婚姻法角度,从夫妻关系角度来说,两个人持有的股权是共同的,是不分份额的。

当然了,公司法是商法,讲究的是文义,讲究的是记载。从商法的角度上说,李是被动的,如果没有俞的授权,他没法直接代替俞就当当64.20%的股权部分代表俞进行表决。

李某某的临时股东会召集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李持有当当W27.51%的股权,他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这一规定,李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需在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或监事会(含监事)不召集主持,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没有调阅当当W的章程,但如果给股东一天时间也不留,当天召集开股东会,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根据公司章程记载,俞持有公司64.20%的股权,李召集临时股东会按说应该通知俞;但如果通知俞了,李这盘棋还怎么下?李不通知俞,他的理由和借口肯定是,他与俞是夫妻,俞的股权就是我的股权。李肯定基于这一理由不通知俞,也肯定是基于这一理由进行股东表决,通过了免去俞执行董事职务,并成立公司董事会,通过自己担任当当W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李某某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详知李的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但想必俞是清楚的。有无督促作为执行董事的她召集临时股东会?有无通知持有当当W64.20%股权的她参加临时股东会?应该提前几天通知?实际提前几天通知?

但比较明确的是,如果俞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应该支持。从公司记载上来说,俞持有64.20%,法院只会根据文义和记载来裁决,而不会根据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来裁决。

李某某强行拿走公司印章行为性质如何?

单从行为本身来说,李如果带人强行拿走公章扰乱了当当W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轻者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者可以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

但李并无遇到多大的抵制,具体行为上没有明显的逾越法律,并且有阻却违法的事实。他有当当W公司91.71的股权(与俞共同持有),有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不是管理层自己判断就行,而是要通过法院审判程序。临时股东会决议就是李的尚方宝剑!俞如果没有提出诉讼程序,就无法阻止李强势进入公司,包括第一次取得公司印鉴(公章、财务章),第二次取得公司资料,并派驻人员进入公司办公。

道理很简单,当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没被推翻之前,你可以说李违法进入公司,你也可以说当当W现有公司人员不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的决议!

也许有的人会说,李如果认为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应通过法院确认和执行。这在法律上、公司法理上并无明确的权威指示。

不得不承认李不是冲动之举,背后应该有法律方面的高人指点!

李某某能否实现自己的目的?

李如果不是采取上述手持临时股东会决议、强行接管公司的方式,李重新取得公司控制权几乎无解。但最终结果如何呢?

如前所述,如果俞及时提起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之诉,李就没有了尚方宝剑,他就要乖乖归还当当W的所有印鉴(公章、财务章)及所有资料,他也要乖乖远离当当W,“越远越好”。否则,他将面临法律上的处罚和责任后果。

公司法上无解,因为公司法重文义、重记载,俞记载的64.20%的股权足以碾压李的27.51%,让他毫无作为。

婚姻法上也无解,李提起离婚诉讼并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各50%的股权比例,只会使公司控制权更加陷入僵局。

公司法问题本来就够难处理的。当公司法遇到婚姻法,当商事遇到家事,更是“剪不断,理还乱。”

创业不易,当当W也可以说是李、俞夫妻二人的孩子。合则,两利,斗则,两败俱伤。

不妨找个中间人,心平气和,坐下来谈一谈总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我们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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