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遗嘱明确提出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是否合法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但如果女儿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中未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一规定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即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选择将财产留给任何法定继承人,不受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遗嘱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所谓的 "必留份" 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如果女儿属于这种情况,老人在立遗嘱时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遗嘱中涉及该部分的内容无效,女儿有权要求从遗产中分得必要的份额。
此外,遗嘱只能处分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那么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二、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要求分割遗产吗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即使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要求分割遗嘱中已经明确指定由儿子继承的财产。
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其履行不以获得遗产为前提。子女不能因为没有分到遗产,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女儿能够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例如老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受欺诈或胁迫所立、遗嘱是伪造的等,那么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老人去世后,女儿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全面审查遗嘱的效力。例如,审查老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证明老人当时患有精神疾病;审查遗嘱是否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二步,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必留份权利人。如果女儿在老人去世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例如女儿患有严重疾病、残疾,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那么即使遗嘱合法有效,女儿也有权要求从遗产中分得必要的份额。
第三步,审查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女儿应当仔细梳理老人的遗产范围,区分哪些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如果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老人个人的财产,女儿有权要求确认该部分处分无效。
第四步,注意是否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儿子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将丧失继承权。如果儿子有上述行为,女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儿子丧失继承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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