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是可以反悔的,但有一定的时间节点限制:
一,男女双方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后,在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任一方随时都可以反悔。
二,男女双方持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期间:
(一)2021年起,在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30日内,任一方都可以主动撤回离婚申请。
(二)2021年起,在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30日后至60日内,任一方不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上述情形其实就是双方不能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
三,当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原则上是不能反悔了,但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就财产分割部分反悔,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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