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
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西青区X-1-1XX2房屋,总成交价为1100000元,原告于当场交付被告定金100000元。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2016年9月2日,原告交付首付款210000元并开始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原告的银行贷款于2016年9月12日审批通过,原告遂与被告通过网络预约于2016年9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售房后尤其是在网签后想违约,如果对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被告方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则应尽力在诉讼过程中想方设法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律师建议:
遇见这种情况,应及时聘请律师与对方周旋,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
案件结果:
对方的诉讼请求由继续履行变为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经鉴定房屋差价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终赔偿的违约金110000元及其他损失,中介费等及单倍定金。
律师经验:
因房价大涨,被告想保住房子,接案后,确定诉讼策略为逼迫对方变更诉讼请求,由继续履行转为赔偿损失,后高院下文件,赔偿损失在涨跌幅度50%以上,跟当事人示明风险后,当事人依旧想要房子,又确定策略如何使房屋评估价格尽可能的低,减小房屋差价幅度,最终房屋差价定在88000元,低于违约金110000元,最大程度的减小了当事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