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静|时间:2019年09月19日|3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日,被告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2015年2月1日还清。2016年5月5日,被告王某某再次向原告郭某借款80000元。经原告郭某多次催要,二被告偿还了250000元。2018年11月11日,原告郭某又向被告吴某的微信转款10000元。被告现欠原告140000元未还。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吴某索要钱款,但被告吴某自行切断了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分析案件情况后建议原告将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
经法院庭审核实,被告吴某向原告郭某出具了借条,原告郭某又将借款转入了被告吴某的妻子即本案被告王某的账户,因此认定夫妻二人对该债务均知青同意,二被告对该笔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点评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夫妻一方在外借债用于个人消费后不知情的配偶被无列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变成了不少债务人用来逃避债务的途径。同时该规定也增加了债权人在实现自己债权时的难度。
本案中,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本律师从原告出借给被告吴某的钱款的支付方式入手。经调查发现该笔债务的“借条”虽然是以被告吴某的名义向原告出具的,但是该笔资金却是从原告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被告吴某的妻子即本案被告王某的账户。银行转账这一付款方式让将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被告吴某的妻子王某也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以下建议可以供大家参考:
借钱出去前 注意保存好对方找出借人借钱的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对方打电话借钱时,有条件时可将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保存。
借钱出去时 最好通过出借人名下的银行卡将资金转入对方 名下的银行卡,并注明转账理由; 如果是转入对方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请与对方核对微信、支付宝账户是否对方本人的账户;如果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对方,那么对于较大金额的出借,一定保存好出借人自己从银行取钱记录。
借钱出去后 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写清楚欠款的金额、欠款发生的时间、利息标准、担保人(担保人要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息,并附上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如果债务人已婚,则要求其配偶一同在债务人处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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