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凯|时间:2019年09月19日|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11月26日,被告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局签订了《某地块整体改造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联合开发该项目。2011年8月份,因国家土地政策发生变化,黄石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该项目开发土地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即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摘牌,同时规定由C公司负责工程的代建工作,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调度。
2012年12月11日,A公司与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了工程名称为“A大厦”的《建筑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开工,并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后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D公司便向其追讨保证金,至今,A公司仍有大部分保证金未能偿还。
被告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程某作为被告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与E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具体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一、被告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追缴被告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诈骗所得款人民币五百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E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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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徐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