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双雄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XX、龙XX诉被告李XX'龙XX、第三人范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〇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〇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X、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李XX、被告龙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第三人范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龙XX、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李XX承担2000元、被告龙XX承担2000元,原告龙XX、龙XX承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年
1441分 (优于81.78%的律师)
一天内
145篇 (优于96.6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