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辩论原则额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
2、只有经过【法庭辩论】认定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级别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仅涉及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法发〔2015〕7号)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闽高法〔2008〕94号)
规定整理: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
1、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
2、四种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特殊规定】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履行地: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
(1)非以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不等同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最高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本案中,涉案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交付家具的行为,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天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016)最高法民辖16号)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诉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2、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4、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注册地)(无被告住所地)
5、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6、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7、交通事故: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8、海损事故: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9、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10、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身权益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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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