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
还擅自处分财产
试图逃避执行
案情回顾
小能与小燕系夫妻,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小平借款303.88万元,到期一直未偿还。2021年5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能、小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依法偿还本金303.88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小平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分别登记在小能及小燕名下的两辆轿车。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小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小能与小燕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查封的车辆移交法院予以扣押,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两人一直未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也未报告车辆情况,更没将涉案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查,两人将已被查封的两辆轿车分三次以抵押方式向在广州做二手抵押生意的陈某借款共计21万元,借款用于两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等开支。
2022年1月,法院将执行到位的两被告人其他财产性收益共计81万元发放给小平。2023年5月19日,小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5月22日,小燕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能与小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债权人小平履行执行案件款15万元,取得了其谅解。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小能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小燕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执行人企图通过
“躲猫猫”“打游击”等方式逃避执行
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衅
心存侥幸、规避执行
终将自食其果
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文章来源:综合修水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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