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感到很懊悔和自责,不该为金钱蒙蔽了双眼,……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公民被骚扰,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抱歉。”“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特通过媒体表示深深的歉意……”2024年2月底,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刑罚的两名被告人,根据徐汇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在媒体上刊登了两封公开致歉信。近日,徐汇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召开类案研讨会,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在职业“内鬼”眼中
信息比工资值钱多了
来到上海后,陈某甲自己注册了一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做起装修生意,公司平时只有他一个人,运营模式是通过网络平台招揽有装修意向的客户,再将客户介绍给其他实体装修公司,如果单子成了,会有相应的提成。
2022年3月,陈某甲招揽了陈某乙到公司担任客服人员,然而,干了不到一个月,陈某乙就因为陈某甲给的工资太低,准备离职。陈某甲没有阻拦其离职,却在其办离职手续之时向她介绍了一个“生财之道”:“你可以入职其他家装公司,然后想办法拿到他们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我,我发展了客户以后,咱俩都可以赚钱”。
陈某乙一听,觉得是个“好主意”,二人一拍即合。于是,在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间,陈某乙先后入职了三家家装公司的接单客服岗位,探得账号密码后,通过登录公司平台,非法获取了大量有明确装修意向的客户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随后卖给陈某甲“发展客户”,这期间,从一开始小心谨慎地通过三个月试用期后,再登录平台悄悄卖信息,到后来拿到账号几天内便立刻离职,在家登录贩卖信息,两人的胆子可谓越来越大。而在这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两人到案时,陈某乙已经从陈某甲那里拿到“好处费”人民币26万余元,这也就难怪在职业“内鬼”的眼中,公民个人信息要比兢兢业业上班拿几千元的工资值钱得多。
刑罚+公开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
陈某甲、陈某乙经公司举报到案后,退赔了所有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2024年2月8日,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除此之外,徐汇区检察院还认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拓展业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故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汇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要求两名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致歉,并注销用于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账户。陈某甲、陈某乙遂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致歉,并在法官的监督下注销相关账号。
以点及面
推动行业个人信息保护乱象治理
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注意到,陈某乙频繁通过入职家装公司,获取公司客户信息平台权限,并在离职继续获取并出售相关信息,暴露出现在市场上的家装公司,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守法意识不足、公司内部系统管理制度设计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据此向涉案的三家家装公司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离职人员账号管理,同时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不仅要治点,还要治面。除制发上述针对涉案公司的检察建议外,徐汇区检察院针对家装行业个人信息管理混乱的情况,还同步向行业协会制发了第二份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司及协会立刻进行相应整改,并加大对类似情况的治理力度。
类案研判
综合履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徐汇区检察院在办案履职中不断强化综合司法保护意识,刑检部门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同步审查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及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综合治理等方面统筹推进刑事案件办理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打铁还需自身硬。2024年3月6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讲评会在徐汇区检察院召开。公、检、法三方围绕近年来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点、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进行充分交流,多角度分析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完善路径,进一步达成了强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共识。
检察履职背景
房产、快递、电信、保险、医疗、教育、金融等行业,属于处理大规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这些行业一旦出现“内鬼”,往往会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是关乎民生的大事。2024年2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其中就有“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保护力度”的要求。在本案中,徐汇区检察院以“侵公”刑事个案为切入点,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召开类案研判会,提升类案办理、监督能力;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加强综合履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这些检察履职,是专项行动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的要求,也是徐汇检察院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执着追求。
文章来源:上海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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