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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咨询:医师资格证丢失多年未再办理,现能否为他人输液?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行政诉讼 |375人看过

【行政诉讼咨询】本人取得过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并有市卫生局颁发的西医士、西医师、西医普内主治医师,但我在卫生院工作期间,上述证件全部丢失。我现在开办了老年活动场所,有时也会给老人打针吃药,从医药公司购买了丹参针、维生素针、等药品让他们使用。我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初步建议】您这种情况属于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书情况下开设场所对外进行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您作出行政处罚。

【司法裁判案例】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本辖区内开展打击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实施诊疗行为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焦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又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某村152号院存在对他人诊疗行为,该处存放有药品、医疗废物、注射等物品。被告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内未查询到相关原告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等信息。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对其辖区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行为予以监督、查处。焦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进行相关医疗活动,其行为不合法。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焦某某,,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擅自在某村152号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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