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x楼宇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2013年-2016年被告拨付x大厦亿元楼宇提升改造扶持资金具体数额;2)扶持资金由哪个单位接收;3)扶持资金具体流向;4)x大厦利用扶持资金提升改造项目的具体使用情况。
2. 被诉行政行为:《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内容为:“x物业,本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办对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第三方权益人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意见征询,第三方权益人不同意信息公开,经审查,所提申请不予公开。”
3. 原告认为,2014年-2016年,x市政府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下发文件,决定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拨款,重点扶持全市亿元商业楼宇提升改造。该项资金从投入到使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三人x投资仅是x大厦商业楼宇的一个租户,并非“权益人”。
3.答辩意见: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告提交《x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2013年-2016年拨付x大厦亿元楼宇扶持资金的具体数额、接收单位、资金流向及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书面征询第三方权益人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方权益人不同意信息公开。
4. 裁判结果:2020年1月16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x市x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x市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5. 裁判理由:经审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及可能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被告x楼宇办未做区分处理就均以第三方权益人不同意信息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