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安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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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增加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者:朱安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6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29日18时50分,XX公司驾驶员陈某某持A2证(增驾A2,实习期至2019年6月5日)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鄂F×××**解放牌半挂牵引车及鄂F×××**车行驶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104国道路段时,与前方王某东驾驶的浙C×××**重型普通货车相撞,两车受损。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二中队同日作出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协议书,结论为:陈某某付全部责任,王某东无责任。XX公司为鄂F×××**号半挂牵引车支出修理费24066元,为浙C×××**号重型普通货车支出修理费3400元,后XX公司与XX保险公司枣阳XX公司协商理赔事项时发生纠纷。XX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来院起诉,请求解决。诉讼中,XX保险公司枣阳XX公司以陈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挂车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另查明,原告XX公司在被告XX保险公司枣阳XX公司为鄂F×××**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鄂F×××**扶桑牌FS9400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3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12日24时止,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13日24时止。

还查明,XX公司驾驶员陈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24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开庭记录在卷证实。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保险公司枣阳XX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保险期内,原告XX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公司枣阳XX公司以陈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挂车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XX公司支付枣阳市XX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74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朱安宁律师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