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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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个人经营者 涉及欺诈的责任承担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案例浏览:32次举报

2019年董某通过拍卖平台购买了保险公司定为全损的涉案车辆。董某车辆进行了维修。2019年5月,购买方陈某与董某和中介方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方保证发动机、变速箱无拆卸,大梁无修复,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等。签字后,陈某峰支付了车款105080元和中介费3000元,并办理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后陈某发现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遂起诉主张撤销合同退一赔三,退还中介费,并赔偿车辆修理费保险费贷款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董某能否认定经营者;经查董某曾陆续通过拍卖平台购买了49台保险公司拍卖的事故车辆,对车辆维修之后对外出售以获得利润,上述行为符合经营行为营利性、长期性的特点,属于经营行为,应当认定被告董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

关于被告董某委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被告董某明知购买的车辆系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且其对车辆进行了修复,其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应当将上述车辆维修记录如实告知原告。被告董某未告知原告购买的车辆系发生重大事故的车辆,且在合同上承诺发动机、变速箱无拆卸,大梁无修复,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具有明显欺诈的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有权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董某退回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即赔偿315240元。上述三倍赔偿足以弥补原告的全部损失,故原告其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销售服务公司已提供了居间服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销售服务公司退回中介费3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董某向原告陈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合计420320元; 三、原告陈某向被告董某返还涉案车辆...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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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