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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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赔偿

作者:于洪梅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次举报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目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招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于洪梅,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多年从事民商事案件、婚姻继承案件等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绥化
  • 执业单位: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12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