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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商业三者险赔吗?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11人看过举报

    2020年12月4日中国法院网讯(宋迎娟 李瑜筠)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赔偿停运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张某雇佣的货车司机陈某驾驶重型挂车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直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的车辆系运输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运往莲花县的修配厂进行维修,修车时间8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车辆维修费用47000元。运输公司对车辆的维修费及停运损失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张某、陈某共同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运输公司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停运损失应否由保险公司赔偿产生争执。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系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赔偿停运损失。该合同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人采用加粗字体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一审时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资料签收单,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盖章,并填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对不赔偿停运损失的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损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运输公司的停运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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