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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彩礼还不还?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人看过举报

彩礼作为一种婚俗文化,法律未禁止,也不提倡,但高额彩礼并不能保证婚姻稳定,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2023年5月,年过七旬的陈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一周之后开始同居。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现决定结婚。张女士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绝不离家出走,真心诚意照顾好丈夫的衣食出行,精心操持好家务。陈大爷承诺一心一意和张女士过日子,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女士及其家庭。陈大爷在其名下的某处房产上加上张女士的名字,并支付20万元礼金。

  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女士离家出走。不久后,张女士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陈大爷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及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两人均确认此次结婚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及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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