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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23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xx保险新会支公司以蔡xx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逃逸情节,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大项第1小项的规定主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但xx保险新会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交付了相关格式条款给蔡千付,未能证实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合同中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xx保险新会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李xx赔偿相关的款项24766.7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人寿保险新会支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内免赔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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