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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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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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者:周留侠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4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X与赵X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王X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赵X同意离婚,双方各自主张分割的财产: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王X和赵X各自公积金;各自缴纳养老保险及银行存款若干。

本案中针对婚后购买的房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归王X所有,给予赵X房屋折价款,对于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释法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保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双方均未退休,正在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种情况仅能起诉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

  1. 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比较简单,对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即可。
  2. 如果一方已经退休,另一方尚未退休情况,对于该种情形,对于领取养老金的一方,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则分割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实践中,如果出现,一方退休,其领取的退休金数额较少,而未退休的一方分割其个人缴纳部分,可能数额较大,这又会产生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中,一般会在其他财产分割上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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