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楠律师
胡亚楠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深圳
1368665419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00

胡亚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 白纸黑字的协议为什么仲裁败诉,以及一审如何改判的

发布者:胡亚楠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8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胡亚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

白纸黑字的协议为什么仲裁败诉,以及一审如何改判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日益普遍。协商解除的要点在于“协商一致”,而协商成果的固定通常是通过一份书面协议来完成的。然而,实践中总有企业认为协议只是“走个过场”,签订后便束之高阁,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作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本文将通过一起新近一审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例,为您解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获得支持。

案件回顾:协议签了、补偿定了、钱却没到账

本案的当事人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劳动者邱某(化名,下称“劳动者”)。他与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用人单位”)的纠纷始于2024年3月。

2017年6月,劳动者入职该用人单位,任职土建施工员,此后被派往外地项目工作,一直勤恳履职。2024年3月,因公司业务调整与个人职业规划,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2024年3月26日,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2725元。该协议清晰载明了双方“将无其他任何争议”等条款,协议经双方签字和公司盖章后,于签署当日生效。

协议签署后,劳动者依约在2024年3月31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正式结束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这位劳动者支付这笔32725元的经济补偿,等来的却是一再推脱。无奈之下,劳动者于法定期限内就经济补偿金事宜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被驳回,为何最终在法院获得支持?

然而,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该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725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劳动者仲裁请求的裁决。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独立、全面的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了传票,但用人单位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拒绝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签章上述情形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金数额,且该劳动者已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离职交接,单位确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2725元。本案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即一审终审,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局裁判。

律师解读:三方观点厘清争议

一、协议合法有效,必须依约履行

这是本案维权的核心支点。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安置规定》曾指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应发工资付清,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但民法典出台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更为根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签署之日起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公司就应依约支付。该协议独立于原劳动合同关于工资、岗位等条款,构成了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终止及补偿事宜的独立合意。即使原劳动合同期限被约定为至2024年9月,但双方以协议方式提前解除,并明确签署“双方将无其他任何争议”,该协议自然替代了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权利安排。

二、仲裁与诉讼:审查侧重不同,法院判决属于独立裁判

劳动者从仲裁驳回到法院支持,体现了“一裁两审”制度下的救济方式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仲裁裁决并不能当然拘束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通过对协议、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等全面书面证据进行证据审查,对合同效力、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实质性认定。律师在仲裁阶段虽然未获支持,及时调整仲裁思路,坚持起诉,将核心主张聚焦于争议协议继续履行,最终在诉讼阶段获取法院的认可,为大家树立了标杆。

三、被告缺席即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怠于履行“纸面协议”必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在原告提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妻知书》等充分证据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这也警示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协议即对双方的法律义务有深刻影响,履行不能以消极应对的方式存在,否则法院可依法确认并强制其履行。

专业建议:给劳动者的几点提示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标的虽不大,但法律启示意义明显:

1.协议的书面化是实现权利的工具。无论是协商解除过程,还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一定要固定好书面依据,列明支付金额、账户、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避免“口头许诺”。

2.仲裁不是终点,不服裁决要善用诉权。劳动仲裁的前置性决定了大部分劳动争议需经仲裁程序,但仲裁结果并不等同于终局裁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己方合法诉求权利。

3.诉讼法上的你消极应诉,不代表你胜诉无望。劳动者在起诉时一定要提供明确的起诉状与证若干据。只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不在庭反而更简化了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无故缺席可缺席判决。

法律是权利的保障,也是义务的边界。每一位劳动者在多年职场打拼付出,离职时凭借协议应得的经济补偿,是各种税费缴纳的合法报酬;同样,对用人单位而言,协议约定的义务是企业信用的直接体现,任何漠视契约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法律代价与商誉上的双重损失。面对协商解除协议后拒不履行的“老赖”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本案即为契约精神的胜利提供了生动注脚。

胡亚楠律师,执业过程中处理的案件量较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举一反三。此外,胡亚楠律师还代理上百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商品房纠纷、股权纠纷、拆迁安置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48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商品房纠纷、股权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