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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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强奸罪:犯罪中止,罪名成立,经争取仅获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8月21日|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 A 与被害人通过社交软件沟通,双方初步达成给付钱款后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某日凌晨,被告人 A 驾车将被害人带至某停车场,意图在车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提出需要先行给付约定钱款,被告人 A 未予以理会,在被害人明确拒绝之后,仍试图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后续被害人拿出手机录制视频并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 A 随即主动停止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报警过程中,被告人 A 告知了案发现场位置后自行离开,当日被告人 A 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 A 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到案之后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 A 的辩护人,全面阅卷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针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开展辩护工作:

  1. 锁定犯罪中止核心情节:本案侵害行为并未最终完成,系被告人因被害人报警而自主放弃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2. 推进赔偿谅解工作:指导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完成经济赔付,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获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3. 落实认罪认罚程序:辅导被告人客观看待案件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制度层面的从宽处理。

  4. 全面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庭审中充分向合议庭阐述本案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有限等可以从宽量刑的事实理由。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 A 构成强奸罪;采纳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过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观点,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被告人 A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件小结:强奸罪法定基础起刑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虽犯罪罪名成立,但因成功争取认定犯罪中止,优先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虽法庭最终未采纳免罚意见,但完整采纳了犯罪中止等核心从宽情节,实现大幅度降档,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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