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惠斌|时间:2024年05月09日|4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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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济往来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举证责任较高或有败诉风险。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2961 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52876 元。 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长期供货关系。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建材卫浴等货物,双方定期结算。在2022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被告累计从原告处购买货物 52961 元,原告向被告供货后,数次向被告索要货物欠款,被告均未履行。综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辩称,关于 52876 元 货款我不清楚,公司账上没有这笔钱。×××是以前的公司老板,公司的出入账都是在他个人账户上出具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存在供货关系,以签订销售凭 证的方式进行下单备货和运输,2022年8月后原告向被告公司负责人员发送了20张供货单。原被告在合作期间,一直采用销售凭证对账的方式买卖装修耗材,销售凭证中欠款处签名处有×××公司、公司业务员×××等落款形式。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但双方形成以销售凭证给付确认买卖合同关系的交易方式,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供应货物,被告理应及时、足额的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但本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偿还 5287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公司内部存在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528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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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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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主张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