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原告与被告的离婚诉讼。通过今天的庭审及案件事实情况,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应当准予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原、被告双方在结婚时,对于对方的牌气、性格都不十分了解,导致了婚后矛盾重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规定中的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目前,原告已经搬出了共同居住地,双方也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再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恳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奕攀。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要参考以下因素:从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父母的抚养能力等方面综合认定孩子由父母哪一方来抚养更为适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原告对孩子付出了更多关爱。自孩子出生,原告除了努力工作之外,主动承担家务,给孩子买衣服买玩具陪孩子玩,带孩子上公园游乐场,可以说原告对于孩子倾注了全部心血,全身心的疼爱孩子,尽到了个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孩子也和原告有深厚的感请。因此,原告在母女亲情、个人修养、教育孩子方面优势明显优于男方,孩子判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