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夏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磊、夏律师,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
原告夏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磊、夏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原告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夏某支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并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