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与他人合伙借用某公司资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由于合伙人意见不一,项目开展进度缓慢,后经合伙人一直同意,将该项目转让给某执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公司在支付部分转让款后反悔,召集合伙人一起协商,设置了种种不合理条件,为解除合同预埋理由。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钱款。但由于原告并没有送达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代理律师以此为主要抗辩理由,致使该案件被依法驳回起诉。本案案情相当复杂,但代理律师仅仅利用对方的一点小瑕疵,四两拨千斤,合法地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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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