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明|时间:2021年03月25日|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乐平市。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方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XX,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炳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辩护人方明、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胡XX与被害人彭某1在彭某2家中吃饭,因吃夜宵事宜发生打架,后被告人胡XX拿起饭桌上的碗砸中彭某1,造成彭某1头面部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XX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2、彭某3的证言,胡XX出院记录,彭某1伤口取出的异物碎渣照片,胡XX支付医疗费收条,彭某1收取医疗费领条,情况说明,到案结果,调解协议,谅解书,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彭某1鉴定报告和胡XX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胡XX犯罪时已成年且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胡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胡XX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发后,被告人胡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处罚无异议,故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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