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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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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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违法犯罪行为人提供借款怎么处理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52人看过

    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的后果,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悖。同时,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到的损失(一般是指本金在此期间应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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