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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罪获缓刑一案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2019年10月14日 1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化名“钟”伙同被告郑某某通过百合网婚恋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童某某,叶以借谈恋爱为名骗取童某某的信任,由被告郑某某假冒“钟”父亲、婚庆公司店员予以配合,以开新店要送花、送财神为由共计骗得童某某337000元。

【律师观点】被告郑某某系初犯,在受到叶某的指示安排才导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将全部的赃款退回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请求对被告郑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郑某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郑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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