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称2018年3月29日被告孙某向其借款人民币34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孙某于2018年4月17日偿还其8.5万元,尚有25.5万元整未归还,并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
办案经过及结果: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向其了解案情后得知,该案并非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实际为合作关系,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是投资款项,而非借款,且该款项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了,因原告现在还没有看到利润,所以想反悔,但是双方之间确实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作协议。我所律师当庭明确发表代理意见称,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原告在无法完成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而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
该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作协议,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故如果被告拿不出任何有利的书面证据及法律依据,很容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在相互之间的金钱往来过程中,一定要有书面的证据证明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