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被告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名婚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长期因家庭生活琐事不断产生分歧,日积月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就此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分别为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分割预估4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受理该案后,确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后,通过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并完整收集夫妻财产相关全部证据材料,明确委托人核心诉求:争取婚生子抚养权、可免除对方抚养费给付义务、合理确定财产补偿金额与支付时间,同时保障另一方正常探望子女的权利。案件进入法院调解环节,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争议焦点,持续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多轮协商,针对抚养权归属、细化探望时间、补偿款支付期限、债权债务归属等争议逐项谈判平衡双方诉求,兼顾未成年人成长利益,不断缩小双方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完整、无异议的调解方案。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清晰约定原告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的探望时段,同时设置约束条款,若被告两次阻碍探望,原告可起诉变更抚养权;被告需在指定日期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万元财产分割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债权债务自行承担,就夫妻财产再无其他纠葛;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文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
四、律师心得
婚姻家事纠纷以调解为最优解决途径,处理案件首要考量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协商谈判中,既要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需尊重另一方亲子探视的法定权利,做到法理与人情兼顾。财产分割环节必须细化付款期限、账户、债务划分等条款,提前规避后续执行隐患。柔性调解方式能够减少双方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持续发酵,从根源降低后续衍生诉讼风险。
赵尚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