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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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交不够 单位赔差额

作者:李大庆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2次举报


工伤案例

社保交不够  单位赔差额

 

案情简介

L系广东省广州市A公司员工,岗位为司机,21074月入职后,由A公司派往清远市B公司工作,B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广东省清远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交纳了社保。L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大部分由A公司发放,月均5500左右,B公司则只按月均1500元左右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发放工资。20187月,L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致右腓骨下段骨折,B公司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治疗出院后申报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十级,鉴定伤残后,L便与B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清远市社保机构按2906元月工资标准向L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4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06元。L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达到7000元左右,认为B公司应当按照此工资标准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帀就业补助金,并且应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赔偿标准与本人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双方协商无果,L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定李大庆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争议焦点

B公司应按社保标准还是实际工资标准向L支付工伤赔偿?

 

仲裁观点

    第一、以何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系本案焦点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工资为标准支付工伤赔偿。L系工伤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二、如何确定L的月工资标准,应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准。由于L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属于在A公司入职并发放大部分工资,且被A公司安排到B公司实际从事司机岗位工作,因此,其工资情况也比较复杂。表面看,B公司与L签订了劳动合同,为L发放了工资,交纳了社保,且L实际上也在B公司出勤工作。B公司按其向L支付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并无违法和错误的地方,但L作为广东省清远市和广州市区间客车运营司机,普遍的工资标准应在五千到八千之间,B公司支付1500左右的工资明显与实际不符。在L工作期间,A公司也向其发放了工资,且是大部分工资,每月在5500左右,但L并未在A公司实际工作。但是,作为只一心工作挣工资的L来说,他并不清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但他虽不在A公司工作A公司却向他发放工资。仲裁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与B公司系委托管理关系的相关证据,B公司予以确认。因此,该案中L的工资标准应当是A公司和B公司两个公司发放工资的总和,经核算L受伤前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6906.9元。

 

裁决结果

B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28006.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    元,并按6906.9元月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律师提示〗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工伤员工的月工资往往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而且由于工资情况的复杂性,又往往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第一、员工应得工资,即未扣除社保、税款等之前的全部工资应当作为计算工伤工资的标准。

第二、如果员工在不止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要分清各单位所发工资的性质、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具体确定哪些工资才是本人的工资范畴。

第三、社保对工伤的赔偿是按交费工资为基础计算赔偿的,而现实中单位出于节省费用等种种目的,会不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按合同约定工资或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来交纳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社保对工伤赔偿达不到工伤员工实际工资标准的差额,员工应理直气壮地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利,使自己工伤后能够足额得到赔偿。

第四、用人单位要依法足额交纳社保。现实中,用人单位以较低工资标准申报,从而达到少交社保的目的,同时也给单位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的检查和处罚、补交社保并且承担滞纳金,还有象本案的情况,在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况时,单位还要承担赔偿差额的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裁决文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9)3683号仲裁裁决书”。


李大庆律师,咨询电话(微信)13808828958。是国际化、规模化、专业化引领全国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