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蒋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风电公司从事一线作业。2019年12月26日,蒋某在港口新堆场进行叶片堆叠工作时,不慎从2.5米高的支架上滑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经某医院救治后,被某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经某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蒋某构成三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经查,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蒋某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低基数参保导致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大幅缩水。蒋某就工伤待遇差额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万余元及伤残津贴差额1.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部分裁决,诉至某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按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待遇降低,是否应当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是蒋某主张的后续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差额,是否违反劳动仲裁前置原则;三是某风电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应当对工伤待遇差额承担连带或直接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抗辩称社保基数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后续伤残津贴差额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审理,并提起反诉要求不支付差额;某风电公司则辩称其已协助工伤认定并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自身并非责任主体。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蒋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6千余元,社保核定基数仅为2千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理应补足差额。关于后续伤残津贴差额,虽未经仲裁前置,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并确保数据准确,法院判决按月补足至法定标准,具体数字可根据调整后实收数额予以扣减。某风电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补差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万余元、2023年4月至8月伤残津贴差额1.5万余元,并自2023年9月起按月支付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不足5千余元的差额部分;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赵莹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用人单位“社保基数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后续津贴差额未经仲裁前置”的复杂抗辩,赵律师精准援引地方专项规定予以驳斥,并论证后续津贴差额与仲裁诉求属同一法律关系,成功突破程序障碍。同时,赵律师细致核算各项待遇差额,创新提出按月补差的长效裁判方案,避免了当事人重复诉讼。其严谨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不仅全额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更妥善化解了劳务派遣多方主体的权责争议,切实保障了重度工伤弱势群体的终身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