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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为其争取较轻的刑期刑罚

发布者: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2019年10月18日284人看过举报

  案号:(2018)辽05刑初9号

【主办律师】辽宁行仁律师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受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基本案情】

198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因被害人于某偷卖其筛的沙子一事,与于某发生口角及厮打。次日上午,陈某与于某再次因此事发生口角及厮打。厮打过程中,陈某用拳头击打于某的头面部,将于某打倒在地,后被他人拉开。后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于某系急性硬膜外血肿并发脑疝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外逃藏匿,于2017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8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陈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委托行仁律师介入案件。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通过会见和阅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行仁律师认为,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于某私自卖陈某筛的沙子,后在陈某找其论理时,又未能妥善处理,被害人于某对于此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行仁律师耐心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积极推动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最终,陈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意见】

(一)陈某家人积极赔偿于某家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对被告人陈某从宽处罚;(二)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突破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某已经洗心革面,归案后坦白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无再犯可能,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四)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他介入因素中断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查明量刑事实;(五)本案尸检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已经无法补正,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真实性,请求合议庭考量陈某的伤害手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争取到低于预期刑罚。

【办案心得】

在故意伤害案中,律师首先要弄清楚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其次要尽最大的可能争取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和取得谅解,往往可以为嫌疑人获得较轻处罚争取到非常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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