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车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要分别进行分析。出租车转让,其所有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只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物权便发生变动。如果该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则该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国家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则属于行政职能范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如洪X与刘X曾达成口头协议,洪X将其所有的牌照为沪AX4232夏利出租车作价4.5万元卖给刘X。但因政策原因,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刘X又又将该出租车带牌照作价8万元卖给窦X,窦X亦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后,窦X又全额出资更新了车辆。现涉讼的出租车虽登记在洪X名下,但该车所有权应归窦X所有。窦X有权要求将该车变更至其名下。又因沪BX4036牌照系行政部门向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的营运车辆发放的专用牌照,该牌照包含了营运资质的内容,属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范畴。同时,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系行政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也属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范围。故窦X要求在洪X名下的沪BX4036车牌照及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变更至窦X名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