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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发布者:杨昶皙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230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存在争议。在证据属性上,存在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鉴定意见、书证、勘验笔录的争论;在证明力上,存在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的证明力等争论。对此,《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进行。若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若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证明责任,表明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任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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