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果自尝!遂川一男子醉驾出事故,伤了自己还要判刑!
某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遂井线往珠田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掉入左侧路边小河,造成刘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发现,被救起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事发时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1.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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