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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发布者:邝宪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426人看过

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无效婚姻不发生婚姻的效力,但婚姻是否无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在我国,有权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重婚无效。


  2.当事人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缔结的婚姻无效。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结婚时一方未达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时该方已达婚龄,其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上述3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民法典》第1051条列举的婚姻无效事由具有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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