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约定的财产补偿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和双方均有配偶两种。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条、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这种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根据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