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上诉人王XX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杨XX、上诉人王XX于2019年5月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杨XX承担140.5元(预交281元),王XX承担243元(预交486元),分别退还杨XX140.5元,退还王XX2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