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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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如何防范风险

作者:王大润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3次举报

律师说案

——建筑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建筑乃经济之基石,建筑施工单位就是为这个基石添砖加瓦的工匠。但有交易的地方就有纷争,建筑行业作为快速发展的一个巨大市场更是纷争不断,多方利益角逐、是非曲直难断,成为法律界争论颇多的领域。笔者以一个简单的小案例,告诫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做好自己的权益维护。

2011年某建筑公司中标某水电公司机电安装工程,2014年12月底完工投入使用,2015年7月办理决算,业主单位还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1万元,后施工单位多次催收甚至动用工人群体性讨要工资并上访,但业主单位以各种理由搪塞、法人代表躲避不见,2016年2月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后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调解、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1月份将所欠工程款和利息全部实现。本案一审中,业主单位代理人某律师以工程未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辨不支付工程欠款的理由,但笔者以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并持续运行一年多、保修期内未收到正式质量问题的书面通知亦无权威机构的鉴定答辩,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证明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就是故意不讲信用的无赖之举。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某水电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中,原告虽然胜诉,但为实现诉请的间接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并未获得支持,实际上权益还是有所受损。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工程验收、工程结算方面不注意风险防范和自身权益保护,往往造成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处于不利局面或利益受损,笔者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风险防范简单地提点建议:1、施工合同签订:通过招标的要与招标文件相吻合,不能实质性背离招投标文件;合同必须要以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为基础;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一定要写清楚、祥细,特别是写上如果建设单位无故拖欠工程款应承担利息、损失、主张权利的间接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2、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应书面请求验收,如果建设单位不对完工工程验收应拒绝其投入使用,如果坚持投入使用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承认工程验收合格。3、及时提供结算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签收,在双方办理结算后应要求建设单位对欠付工款数额和支付时间作出书面承诺;如果建设单位以政府审计作为工程最后结算依据,应要求其明确审计结果的时间防止无限期拖延。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问题浩瀚博大,笔者只是以亲身案例作一点善意提醒,如大海之一水滴,渺小而真实,若能为读者带来一丝裨益,则无比欣慰。


王大润律师,男,1966年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获得A证,2015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现为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真道(九寨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220********9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