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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有关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52人看过


       如今车辆已经进入家家户户,但城市拥堵、停车难、停车被贴条问题是个老大难,市民发出“买车容易,开车难,停车更难”。其中停车难问题尤其突出,伴随而来的就是被贴罚单,俗称“条子”。现在交警、辅警及城管,甚至治安人员在交警带领下都可以张贴违规停车通知单(告知单)了,贴了之后往往还要求车主自己去交警对换取违规停车处罚单或处罚决定书。这其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实中张贴的是通知单或告知单,有时车主连通知单或告知单都见不到,而非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单。既然张贴的是通知单或者告知单,那么交警就不应该直接将相应的处罚信息直接录入网上,或者应该在听取车主之际交涉申辩之后才可以做进一步处理,决定是否应给予处罚。实际情况往往是交警张贴完通知单或告知单后回去就把处罚信息录入网络系统,这其实严重违反行政程序。

       1、行政处罚未作出前就录入系统,等于说具体行政为(违规停车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单)还未作出,就已经提前录入系统;

       2、对车主而言,仅有告知或通知行为,在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就被直接罚款;

       3、作出处罚时未告知权利义务、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4、未经车主申辩直接有告知作出处罚决定行为,且告知或通知后又好多车主就已经改正了行为;

       二、未直接张贴处罚决定书的原因就是留给车主缓冲时间,进行申辩说明,应当能不处罚就不处罚,对于未申辩或者未改正的可以处罚,方体现执法为民、人性执法;

       三、《交管法》56条之规定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停车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除了在停车位停车以外,在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临时停车不应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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