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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与XXXXXXXX办事处XXXX第四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土地纠纷 |3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耿庄村第四村民组的前身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耿庄村第四村民组。1994年11月1日,南曹乡耿庄村第四组与该组村民耿连元签订《沙林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耿庄四组供有沙林地址:长深地南大沙岗、大水坑地东沟提、聚太坟北三处,每年价格捌佰元;土地权利仍归耿庄四组所有,原告承包者不准买卖和贩卖沙土;合同期拾年,承包金可分两期付清,第一期1994年11月1日-1999年11月1日5年共付承包金额肆仟元,第二期1999年11月1日-2004年11月1日5年;当中双方任何人员更换或变动,合同仍然有效,不得有任何人私自变动;国家或其他单位占用时,沙林上面的附属物全部归原告所有,土地仍归耿庄四组所有。时任耿庄四组的组长梁某及承包者原告在合同上签章予以确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耿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机关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11月8日支付第一期树林承包金5000元;还分别于2000年元月16日、3月4日支付第二期承包款共计4000元(每笔2000元)。

    本案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现在多为常见,该类案件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实地查看、调取证据、对委托人反复询问核实有关证据、收集证人证言,经过三次庭前质证,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原告完全胜诉,对本所律师非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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