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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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购房遭遇卖方涨价毁约,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发布者:滕月辉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我方委托人乐某(原审原告)与沈某(原审被告)于2013年1-3月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合同及两次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约定,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交付房屋。为达成本次交易,我方乐某及时支付5万元定金,和35万元、40万元两笔首付款,并依约在2013年4月10日前多次催促沈某配合将剩余房款走资金监管以及后续缴税过户、交房等事宜。然而沈某在收到定金和前两笔首付款共计80万元后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回应。遂我方2013年9月起诉。要求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赔偿违约金。2013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对方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不久房屋买卖过户完成。我方胜诉。


2、律师点评

此案中,原被告(房屋卖方)眼看房价上涨,收到定金、首付款 后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想要买方(原审原告)加价。但是,这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双方自愿的,并且基于当时房价而定的,房产市场行情有涨跌波动属于正常情况,而不应见利忘义,丢弃诚实守信原则。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都明确维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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