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卫勤|时间:2024年04月17日|3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本人认真了解案情,查询相关证据,发现合伙事务虽然没有合同,但出资有合伙人之间的转帐,出货、收货有合伙人创建的微信群内聊天记录,而且还有三个合伙人共同签署标注有时间和金额的对账本。所以本人认为案件胜诉问题不大。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返还投资本金和盈利共计100余万元,为保证将来顺利执行,我方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为减少委托成本,我方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律师代为调查,查询到二被告人名下有房产上套,于是申请法院对此房屋进行查封。
案件立案后,法院要求我方进行审计,我方坚持认为依据双方签字的算帐本足以查清投资和利润,无须审计,所以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就没有申请审计。但没想到被告收到起诉后,不仅仅提起反诉,反诉数额达150余万元,远远超出我方的诉讼请求,而且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提出司法审计申请,当时我方压力山大。
针对管辖权异议我方及时提出答辩,最后法院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针对反诉审计,法院先由双方选择了审计部门,并由法院技术科组织质证。审计初稿出来后,亏损300多万,这意味着我方投资拿不回来,还要偿还合伙债务,心中不由倒吸一口凉气,于是我方在异议期间又提供大量证据进行印证我方主张,证据材料1尺多高,中间多次加班至晚上11点,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审计结论,将最大争议的部分放置,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法院开庭后,不仅需要重新提供证据,而且还要针对审计结论再次质证,庭后又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同时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求,后被告提起上诉,从策略上我方也提出了上诉。
二审开庭后,我方仅答辩状就7页之多。庭上法官也明确本案存在以鉴代审,完全可以根据双方签字的帐本认定此日期前双方的出资和利润,仅仅需要把后来双方未明确部分进行签定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把案件还原,无须把双方签字认可的帐目进行鉴定,二审开庭后,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依然驳回对方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一审经过三次质证、二次庭审,最终达到了委托z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敬送本人一面锦旗,以表感谢。
本案虽然结束,但办案过程的每一个程序的启动的背后都有律师勤劳的付出,多少个日夜的加班,多少次材料的装订,多少次法院的奔波,本人已做到无愧于自己,更无愧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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