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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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发布者:王坚任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6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建造或改建建筑物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房屋的安全。在修建房屋时,造成相邻房屋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所有的房屋状况一直良好,但201411月房屋严重开裂,墙体、楼面多处出现裂缝。原告杜某向镇村建所、镇政府、市建设局请求调查墙体、楼面开裂的原因和责任,并要求责令相邻建设停止施工。市建设局回复,建议与相邻产权人协商调解,调解不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市建设执法大队也发出《建房实施监管函》。原告杜某与相邻产权人张某、冉某协商无果。律师调取《房屋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经司法鉴定,作出鉴定意见:杜某房屋南侧第一开间共三层,其危险程度等级C级,张某、冉某住户新建房屋地基与基础处理措施不力,是造成相邻杜某墙体开裂的主要原因,加固修复投资估价5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公民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赔偿加固修复费、鉴定费等损失。

案件解析

本案判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建造住房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房屋的安全。在共同修建房屋时,造成相邻住房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被告在修造自己的房屋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引起相邻房屋受损,给原告造成损害,侵权事实清楚,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意见,并放弃重新鉴定。故裁判支持诉请。

 


【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电话:13388233973】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